湛环罚字〔2017〕20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一禾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232138463B
法定代表人:谭什成
详细地址:湛江市霞山区录塘路2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霞山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录塘路24号生产厂区进行双随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液体制剂车间、搽剂车间正在生产,其他生产车间停产。废水通过沉淀过滤后,外排入市政管道。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的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7)第C2-105号)的结果显示,该废水的化学需氧量为1060mg/g,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标准值为500mg/g)1.12倍,属于超标排放污染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处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7年10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7〕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达回执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予2017年5月应缴纳排污费4570.89元的2.5倍,即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贰拾柒元贰角叁分(¥11427.2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