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赤坎区取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单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食安办食产〔2017〕26号)的部署和要求,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登记发证和普查登记工作,据统计,截至2017年11月30日止,我区对16家(见附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取缔,现将具体名单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示。
湛江市赤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