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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法规政策
解读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9-06 21:02:40 | 来源: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点击数:-

解读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实施意见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于2012年11月颁布至今已历时6年未进行修订。随着近年来我市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条款规定已与实际工作相脱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2013年开始,省政府、省住建厅先后印发了《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快2018年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粤建保函〔2018〕758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等相关文件。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先是提高至人均13平方米,2017年又提高至人均15平方米。今年省住建厅将覆盖人群扩大至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及公交司机。我市目前公租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的准入标准和覆盖范围远未达到省住建厅的要求,省住建厅曾多次督促我局调整公租房准入面积标准。2018年初,省政府下达我市2018年湛江市住房保障工作年度分配任务为1078套,但在册轮候对象人数未足以满足建成项目分配需要。因此,此时我市制定《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实施意见》形势迫切且很有必要。

另外,目前湛江市租赁补贴仅对2013年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以前的在册轮候廉租住户发放,随着在册轮候廉租住户实现实物配租后,便停止发放,发放的人数不增加并逐年减少。按照省住建厅颁布的相关政策,为确保分档发放租赁补贴政策贯彻落,湛江市应及时调整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扩大保障范围。本次《实施意见》中明确了租赁补贴分两个档次发放,第一档是沿用原来廉租住户租赁补贴标准7元/平方米,该标准是2012年根据当年市场租金制定的;第二档考虑补贴人群相对第一档收入高一些,因此补贴金额减少一半。租赁补贴标准计划每五年调整一次,相关规章制度将写进修订后的《市区公租房管理办法》。

为能如期圆满完成2018年年度任务,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增加公租房保障人数,湛江市已着手对《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但由于政府规章修订需时较长,湛江市公租房分配任务艰巨且时间紧迫。因此,湛江市住建局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和申请资格等进行相应调整,制定了《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实施意见

   二、相关解释说明

(一)放宽公租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准入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低于10平方米放宽低于到13平方米

政策依据:《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

第二点第(二)款合理确定供应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本地区住房保障对象条件”。

(二)增加对未满35周岁的青年医务人员、青年教师的公租房保障。未满35周岁的青年医务人员、青年教师及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长期居住的直系亲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其本人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已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政策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快2018年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

第四点: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对于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等人群,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核标准,重点审核住房条件”。

(三)增加对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的公租房保障。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及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长期居住的直系亲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其本人在本市市区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已与市区内环卫公司或公交公司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等相关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政策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快2018年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

第四点第(二)款:“在确保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前提下,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保障范围,重点对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提供保障。”

(四)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在实物配租以前,分档次发放租赁补贴:

第一档,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每户每月补贴7元/平方米;

第二档,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均低于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补贴4元/平方米。

补贴的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20平方米,2-3人家庭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50平方米;

政策依据一:《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八条 申请租住保障房或者领取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定期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政策依据二:《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

(五)实行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租房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给予租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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