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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化妆品经营者需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签上标注有“合格”标识,是否属出厂检验合格证
发布时间:2024-02-08 15:42:06 |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点击数:-

  咨询问题: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需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若产品标签上标注有“合格”标识,是否属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是否还需查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

  问题来源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条释义说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一些不便于戴佩合格证的产品,可用合格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结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化妆品出厂放行前应附有出厂检验报告单、合格证明或者合格标记)及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自行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证明)的释义,故产生上述问题。


  回复内容如下:检验合格证明包括检验合格标识,如已有检验合格标识,可以不用再查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但是进口化妆品应当查验进口检验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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