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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何种情形应当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格?
发布时间:2023-06-21 09:45:50 |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 点击数:-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建立详实完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施动态管理。对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或已从全日制学校毕业的,查找到失踪父母的,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3个月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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