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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补缴处罚
发布时间:2023-10-16 09:23:39 |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点击数:-

  问:对于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补缴行为如何处罚?

  答: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补缴未领取待遇,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方式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第48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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