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具体的贯彻计划、办法和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普通中学、高级职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提出全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方向、速度、规模、结构、重点,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等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基础教育、职中与成人教育(含继续教育)和幼儿教育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深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指导和管理各类学校的德育、智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勤工俭学和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工作;加强对学校进行教育教学评估;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办学体制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教师和教育行政队伍的建设,负责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职称评审报批工作。 (七)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教育科研工作;指导各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管理各类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和实验室、图书馆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信息、统计工作。 (八)负责所辖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教育改革和体育竞赛工作。 (九)管理直属学校和事业单位,协助区委管理学校领导干部,指导学校的基层组织建设。 (十)制订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招生计划;领导和指导全区招生考试工作。 (十一)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校的安全、维稳和保卫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