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区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办理街道、社区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赤坎区行政划界线变更工作;负责赤坎区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设置地名标志和管理地名档案;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 (四)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建设政策,指导实施城乡社区治理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五)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六)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九)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机制。 (十)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服务规范性文件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全区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进行依法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十三)贯彻落实党的人才发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关职责。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