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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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
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12-02 13:16:02 | 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 点击数:-

机构名称

湛江市赤坎区自然资源局

办公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棠路30号

办公电话

0759-3350606

机构联系人

陈嘉倩

投诉电话

0759-3350606

传真

0759-3350606

电子邮箱

ckqzrzyj@163.com

邮政编码

524043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领导班子

黄正健:党组书记、局长、一级主任科员,主持局全面工作。

李四明: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分管规划管理股、海洋资源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兼任赤坎区海洋局局长。

蔡震: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宣教法规股、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股、自然资源权益与土地利用股、执法股、地质矿产管理股,分管我局安全生产工作。

何湛:副局长,分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股、城市更新股。

陈文荣:二级主任科员,分管办公室。

王涛玉:三级主任科员,协管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股。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城乡勘察测量和城乡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本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调处土地、林权、海洋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规定,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协调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本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执行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配合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指导辖区内各街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八)负责湛江市城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外(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所有建设项目(含工业园区)的规划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负责湛江市城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内民房、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历史建筑保护、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宽度20米以下支路和管线(不含跨区域的道路及管线项目)等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耕地保护相关规定,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规划项目的落实。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市局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执行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协助省厅和市局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实施海洋经济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区的建议。实施海洋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五)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实施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六)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配合国家、省和市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森林和草原资源的管理。组织指导森林资源调查管理工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木材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工作,依法管理林地产权,参与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和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二十一)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二)负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林木种苗、草种管理。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网络、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承担综合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和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财政拨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自然资源专项基金、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二)宣教法规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放验线和规划核实。

(三)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股(区政府调处自然资源争议办公室)。负责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以及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区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调处土地、林权、海域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负责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标志,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和地理信息市场;承担测绘及测绘成果的管理,承担测绘资质和地图的审批或审核工作;依法实施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及地理信息市场监督检查;办理测绘任务登记,落实测绘成果交汇制度;承担外来单位到我区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管理,负责编制城市勘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勘测单位资格验证注册和城市勘测成果验审;管理区量控制系统。参与海洋基础地理信息调查与勘测。

(四)自然资源权益与土地利用股。负责自然资源统计、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本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供应、流转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核;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审核;执行地价政策,监督管理地产市场秩序;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等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实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五)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股。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贯彻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和预审。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六)地质矿产管理股。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审批相关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地下热水和饮用天然矿泉水的采矿权初审上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矿产资源规划。承担采矿权审批、矿山储量管理,指导、监督矿产资源行政规费的征管工作,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组织编制与执行地质勘查规划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省厅和市局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

(七)海洋资源管理股。执行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海域界线、大陆及海岛海岸线勘定和管理;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指导海域使用权流转工作;审核海域使用项目;承担上报国家、省、市审批重大用海项目的协调工作;组织围填海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实施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工作;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承担推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相关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

(八)规划管理股。负责配合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指导辖区内各街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负责湛江市城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外(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所有建设项目(含工业园区)的规划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负责湛江市城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内民房、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历史建筑保护、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宽度20米以下支路和管线(不含跨区域的道路及管线项目)等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负责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工作。

(九)森林资源管理股(区绿化与生态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林木种苗、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调查和资源库建设,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生产计划的调剂、储备工作。监督检查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林木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指导、监督、管理林业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修复规划、重点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及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开展林业碳汇工作。拟订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工作,划定全市林业检疫性有害疫区和保护区;执行国家、省、市林业植物检疫任务,承担进口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森林城市、乡村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古树名木调查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承担区绿化与生态建设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开展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负责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指导全区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十)执法监察股。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监察和信访工作;承担违反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办理信访案件;依法认定处置闲置土地;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和动态巡查工作;配合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一)城市更新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完成市下达的年度城市更新任务。统筹全区城市更新项目,按规定程序组织划定城市更新范围,核定年度改造项目;负责统筹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实施推进工作。负责统筹城市更新项目标图建库和测绘工作,对全区每年城市更新的标图建库进行动态的增补、删减和监管。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可行性论证。负责对接市城市更新局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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