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城乡勘察测量和城乡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本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调处土地、林权、海洋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规定,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协调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本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执行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配合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指导辖区内各街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八)负责湛江市城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外(不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所有建设项目(含工业园区)的规划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负责湛江市城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内民房、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历史建筑保护、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宽度20米以下支路和管线(不含跨区域的道路及管线项目)等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耕地保护相关规定,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规划项目的落实。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市局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执行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协助省厅和市局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实施海洋经济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区的建议。实施海洋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五)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实施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六)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配合国家、省和市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森林和草原资源的管理。组织指导森林资源调查管理工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木材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工作,依法管理林地产权,参与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和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二十一)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二)负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林木种苗、草种管理。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