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农业农村及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及水务工作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参与农业农村经济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工作落实。指导监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落实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牵头负责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统筹全区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拟订扶贫开发、扶贫协作、老区建设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督导评估,指导推动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工作,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研究制订现代农业规划;组织整治、改造农田;指导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等方面的技术推广;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开展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农业基地建设、农村能源、环保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实施水利设施(含堤防、水闸等)的安全监管;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应急度汛项目和水利、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组织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九)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和指导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和指导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工作。 (十)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制订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规划措施;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合作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土地承包合同及承包合同管理。 (十二)负责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区级农业综合开发和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和统筹安排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对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农业和水务行业行政执法,承担农业(含种植业、种业、渔业和农业机械等)和涉水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牵头组织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统筹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体制机制,持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力度,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扶贫开发政策与民生保障政策有效衔接,做好老区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3.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4.坚持保护优先,强化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5.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五)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4.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