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措施制度,拟订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 (二)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区情区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区情区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区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全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全区涉外统计调查活动。 (九)组织、指导全区统计人员教育和业务培训。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 (十)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