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制订本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以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拟定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及动态调整机制,执行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方案。 (四)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范围和支付标准。 (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实施收费等政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执行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开展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八)贯彻落实党的人才发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关职责。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全面、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 (十一)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