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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法定义务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25 09:56:11 |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 点击数:-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释义〕本条是关于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法定义务的规定。

  鉴定意见是各类诉讼中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在许多案件中, 鉴定意见对于诉讼的结果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到判决或者裁定的实体内容。因此,严格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对于保证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为诉讼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鉴定服务,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条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规定了以下四项法定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本条将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为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首要义务,主要是强调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必须遵守与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有多部法律都对司法鉴定活动作出规定。如我国刑法规定了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规定为证据的一个种类,并对鉴定人的回避、需要鉴定的事项、鉴定的程序、鉴定结论在法庭上的宣读、重新鉴定等做了规定。如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鉴定问题做了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这里所说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也将会根据本决定的规定以及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鉴定的程序及操作规范等作出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有关法律所作的司法解释中,对司法鉴定问题也有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也具有约束力。

  2.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所提供的鉴定意见经常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一份错误的鉴定意见有可能会导致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被判刑,或者使当事人遭受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提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道德水平,增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纪律约束,加强鉴定人的职业责任感,对于维护司法鉴定领域的健康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提高社会的诚信度,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是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鉴定人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应当认真负责,绝不能为了私利搞“人情鉴定”、“关系鉴定”,更不能作虚假鉴定,损害司法的公正性。

  3.尊重科学。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人都是掌握一定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并以之为各类诉讼提供服务的人。科学性是司法鉴定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必须尊重科学,不能主观臆断或者凭借想当然进行鉴定,也不能屈从于个别领导或者部门对鉴定工作的干预,而损害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

  4.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是一项具有高度技术性的工作。不同的鉴定种类和鉴定项目,都有各自的技术操作规范和操作程序。技术操作规范对于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不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就很难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而影响案件裁决的正确性。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可能影响鉴定意见准确性的,应当不予以采纳,在必要时可以重新鉴定。因此,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也是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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